DOE简介
美国联邦法规(10 CFR 430)已明定出:凡是进入美国市场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,都应达到最小能效等级:level IV且在产品上明确标示出。不仅如此,也强制要求制造商、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。第一是产品达到联邦法规在能效要求的符合性宣告(Compliance Statement),
第二是产品的首次证书报告(First Certification Report),两份文件均须透过邮寄方式,递送至美国能源部(DOE,
Department of Energy)。
文件准备需按照DOE公布之格式填写,其中证书报告可委由第三方单位代表制造商/品牌商提交。文件上提报之资讯应涵盖每个单一型号的产品类别(product class)、制造商/品牌商名称、效能(%)、无载时功率消耗(W)及额定输出功率(W)。Anbotek可做美国DOE6级能效认证
标准依据:
美国联邦法规:10CFR429和10CFR430.
其中10CFR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;
10CFR430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宣告规范
电源DOE认证能效6级测试报告CEC报告适配器能效注册 电源6级能效报告怎么办理DOE注册认证适配器能效认证CEC报告 在新能效标准中,直接操作外接电源需符合国际效能标识协议中订定的第六级(VI)能效要求。
美国DoE VI能源之星六级Energy Star VI能效制造商必须按照10 CFRBB)中规定的测试程序以确定EPS是否符合DOE标准要求。而在10 CFR Part 430 Appendix Z到 Subpart B中, 进一步定明对EPS进行测试程序的方法。
新的要求是强制性的,在2016件2月10日或之后, 所有在美国生产, 或进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必需要符合新修订的标准要求。
需要注意的是, 由国会对Class A类的EPS制定的标准将继续有效,包括所有直接操作和间接操作的Class A类EPS。因此,所有间接操作的Class A类EPS必须继续满足标准规定的第四级(IV)能效要求,而直接操作的Class A类EPS将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标准,即第六级(VI)能效要求。
解决方案:
所有在美国生产,或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型号在2016件2月10日或之后,都必需要符合新修订的标准要求,在生效日期前, 厂家需要为现有产品或新产品根据新的修订版标准要求进行测试。
根据以上美国能源部和欧盟公布的能效测试要求,美国的能效要求更严格, 下面用12V1.5A 电源适配器举例说明: 1. 按照 DOE 要求: 12V1.5A 电源适配器,输出功率为18W, 平均效率要求为: Average Efficiency =n+0.67=No Load Input Power < 0.1W 2. 按照 CoC V5 的要求: 12V1.5A 电源适配器,输出功率为18W, 平均效率要求为: Average Efficiency =n(18)+0.646=No Load Input Power < 0.15 W 根据以上对比结果,美国能效要求相比较欧洲能效法规来讲,要高出近2.4%.
美国能源部(DoE)对2016年对于外接式电源供应器(EPS)节能要求Level VI的除外条款说明
美国能源部(DoE, Department of Energy)依据能源政策管理法(Energy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 of 1975(EPCA),要求在美国贩卖的外接式电源供应器(EPS Externalpower supply)自2016年2月10日开始能效要求至少要通过LevelVI (注1),除非符合以下几个除外条款(注2):
1.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Class A EPS(Level V) 可以不用符合:
a) 于2008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制造。
b) 做为某一终端产品的零附件并且于2008年7月1日前制造。
2. 符合以下要求的EPS在2017年7月1日前可以不符合Level VI空载消耗 (0.1W, 0.21W or 0.5W):
a) 产品为AC-to-AC EPS。
b) 超出20W或以上。
c) 被设计用来与安全、警报、生命维持系统相连接之产品。
3. 符合美国卫生食品安全署的医疗用EPS。
4. AC-DC EPS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用考虑:
a) 输出电压(nameplate outputvoltage)小于3V,输出电流大于1000mA(nameplateoutput current)且用于对电池充电或驱动马达的direct operation AC-DC EPS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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